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加强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云南中医药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是指“重 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院务会是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决策机构,凡列入学院“三重一大”的事项,由支委会、院务会按照相关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 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 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涉及党的 建设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 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意识形 态和民族宗教工作、巡视巡察、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要事 项;涉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领导班子成员
分工;
(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废改立;
(五)学院科室人员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位分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
(六)教风学风作风建设等重要事项;
(七)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八)校级以上重大表彰人选推荐;
(九)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教职工(含编外 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支委会、专项领导小组及学术组织等机构负责人和组成人员的确定和调整;
(二)重要人才引进和教职工招录计划,以及按要求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
(三)党支部换届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推荐领导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五)按规定需要学校审批的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等单位兼职事项;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国家、地方、学校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
(三)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
(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录计划及分班情况;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 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含调整方案)和执行情况的审定;
(二)1 万元以上(含),包括货物、 服务采购和劳务酬金的日常工作经费支出,5 万元以上(含)的专项经费支出;
(三)已列入学院年度预算,但项目实施内容有重大调 整,或项目实施金额超出学校批准预算额度的,按原渠道审批;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 照《继续教育学院支部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由集体研究决定,明确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遵循决策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集体决策。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 前,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要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提交相 关材料。对事关学院发展全局的重要部署、重大项目,必须 进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 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广泛听 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 大事项,应通过全院在编在职教职工大会审议或以其他形式征求听取广大教职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在编在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需提交在编在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纪检委员应列席支委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科室负责人或经办人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决策实施。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相关科室实施,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职责分工有交叉的工作,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要协同配合。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学院集体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后,必须坚决执行,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经过作出决策事项的会议批准。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预审制度。由办公室协助支部书记、院长或会议主持人会前对拟上会议题及相关材料进行对拟上会议题严格审核把关,包括程序性形式审核和实质性内容审核,与上级安排及学院年度工作要点等重大部署不相符的事项不上会;事前酝酿、研究论证不充分的不上会;未完成征求意见、评估论证、政策技术法律咨询等有明确程序要求的不上会;未提交拟上会材料或重要材料不完备的不上会;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而未批准的不上会;无实质内容的不上会;请示事项或决策建议不明晰的不上会;属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根据集体决定分工、职责权限范围内的不上会。
第十六条 决策报告制度和决策执行督查督办制度。“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执行,由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支部书记、院长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同级纪检委员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决策回避制度。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或暂不宜公开事项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会议集体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研究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