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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按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选择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部分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设点单位。有合作办学需要的单位向我院提出合作办学设点申请,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基本要求。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社会信誉度高,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配备。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熟悉继续教育管理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教学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具体教学管理,配备专科以上学历、有较强责任心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人员及班主任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云南中医药大学是唯一能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即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与外单位签订《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 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 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分标准等;

(五)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校外教学点,应按协议要求持续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支持服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后续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全部学生毕业才能撤销。

第五条 严格执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校外教学点备案的相关文件制度。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学校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的申报、学生的录取和学籍管理等工作。招生宣传严格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等需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学院的名义发布。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不得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自行开展广告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宣传;不得违规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考生成绩合格批准录取后的《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必须由我校统一发放。

第七条 注册报到工作。校外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学费催缴工作,新生报到结束后将报到学生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主办高校保存。在校在籍的学生,每年均需在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务管理平台进行年度学籍注册及信息确认,校外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学生的相关通知和管理工作,学习期间未按时完成年度学籍注册及信息确认的学生,不计入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人员统计及核算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协作人员的课时酬金。

第八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我校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撤销教学点的处理。

(一)不能满足办学条件和保证教学质量,管理混乱、学生反映强烈;

(二)不能履行《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约定职责;

(三)乱收费和违法违规虚假招生;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被省教育厅督查并要求整改的:

(六)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人数未达标。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涉及教学管理的教学师资教材使用教学实施

教学监控考试组织教学资料保存毕业材料等各环节按照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办法规定中相关规定执行。

  建立校外教学点教学及管理工作日常检查和评估机制。成立由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和继续教育学院相关人员组成的校外教学点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校外教学点的办学规范、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收费情况及办学效果等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优秀的校外教学点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校外教学点,限期一年整改,并暂停招生;整改期满后进行复评复核,到达合格及以上的恢复招生,仍不合格将终止合作,取消校外教学点资格。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学校依据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收取、统一核算,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据实支付。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云南中医药大学的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四章

第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云中校教字2023〕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涉及的与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分配比例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2023级新生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


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

教学点开设协议书

 

甲方:云南中医药大学

乙方:

为进一步提升高校对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专业素质,更好地为基层医护人员提供方便的学习条件,有效构建终身教育的学习平台,根据国家、云南省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甲方在乙方场地开设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办学地址:                                )校外教学点,由双方共同管理、执行该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专业、层次、学制、学费、招生对象、拟招生人数、设点要求、学习方式等

(一)专业:中医学、中药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傣医学等。

(二)层次:专升本、高起本。

(三)学制:专升本3年、高起本5年。

(四)学费:按云南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现行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400元,若国家调整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五)招生对象:符合云南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的学生。

(六)拟招生人数:100人以上。

(七)设点要求:设点单位原则上为依法设立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部分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设点单位。

(八)学习方式: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

(九)培养目标、学分标准、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详见附件《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培养目标、学分标准、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

二、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负责向主管部门申报招生专业计划,统一制定并公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工作。

2.负责制定该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计划。

3.负责督查教学过程,适时检查评估乙方工作。

4.负责审定授课教师资格和安排、派遣授课教师。

5.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

6.甲方承担授课教师课时酬金、相关教辅人员课时酬金、甲方委派授课教师的往返交通费差旅费用等。

7.负责学费的收缴。

8.承担乙方指派的教学管理协作人员的劳务酬金。按照80元/课时×5课时/月×3.5月/人计发,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协作人员名单,由乙方指定、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不超过5人,具体按云中继职院办字[2021]3号《校外教学点教学管理协作人员的课时酬金发放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按甲方安排和要求进行招生宣传,配合、协助甲方完成考前辅导等工作。乙方擅自招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造成甲方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负责按甲方制定的教学计划提供满足教学的适宜教学场地、设施和学习资源等,安排并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承担甲方委派的授课教师到校外教学点集中授课期间的食宿费。

3.协助甲方做好校外教学点老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协助、配合甲方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4.协助甲方完成学费的收缴。

5.因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负面影响,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和损失而定。

6.认真贯彻落实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培养质量,按甲方要求加强校外教学点硬件和软件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学秩序,并积极配合甲方完成上级对校外教学点的检查评估。

7.负责指派教学管理协作人员(具体人员报甲方继续教育学院事先审核确定。后期如有变动,需报经甲方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方可更换)。

8.除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8项约定的教学管理协作人员的劳务酬金外,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职责、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学费收取及其管理

(一)学费由甲方直接收取:2400元/生·学年收取,若国家调整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交费方式:由学生本人登陆云南中医药大学网上“缴费平台”自行缴纳(后期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经费分配比例:甲方按当年该校外教学点学生当年实际交纳学费总额的38% 向乙方支付联合办学费用。根据该校外教学点学生当年实际交费总额计算,原则上当年结算、结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如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双方应当协商变更本协议的相关内容。

(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如不能履行本协议内所规定的校外教学点的义务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解除通知发出之日即为协议解除之日。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

3.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4.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超出本协议书乙方职责之外的活动。

5.乙方有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事项约定

(一)涉及双方的各自工作职责,分别使用各自的印章,不再另行刻制使用其他印章。

(二)甲方适时派出工作人员到乙方监督、指导、检查教学工作或协商有关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同时要保质保量完成各级部门的教学检查工作。

(三)为便于工作联系,双方主要联系人为:

1.甲方                      

负责人:                    电话:                         

招生具体工作联系人:        电话:0871-63165991          

2.乙方

负责人:                 电话:                       

具体工作联系人:         电话:             

(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如国家法律、政策和规定发生调整、变更,双方应及时协商调整协议内容。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自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日(原则上不超过3年),并直至该期限内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证书为止。本协议只针对该校外教学点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

(六)甲、乙双方应本着合作、发展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云南中医药大学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签字)

年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