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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为建设与特色鲜明高水平中医药大学相适应的继续教育体系,更好地发挥学校教育资源优势和影响力,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规范开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学校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学校根据行业、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和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状况,科学合理规划学校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学校将突出公益属性,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积极发展非学历教育,构建多层次多类型具有云中品牌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提高学校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并且依托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服从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办学机构

第四条 成立云南中医药大学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实行“统一领导,全面协调,归口管理”的运行机制。主要职责是围绕非学历教育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顶层规划、制度建设、规范办学和质量保证等方面开展研究,做出决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校长

副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和非学历教育工作的副校长

成员部门: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服务集团、继续教育学院。

非学历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非学历办”),设在教务处。

第五条 学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为非学历办,负责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审批、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并对合同(协议)进行立项审核。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开展非学历教育的专门机构,作为学校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在承担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立项、招生、实施、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合作办学、酬金发放管理、评价及回访跟踪等工作的同时,整合校内外各方资源组建“云南中医药大学中医药传承创新培训基地”及建立覆盖全省的培训服务体系,使学校的中医药非学历教育工作在培训项目管理与培训模式改革创新上向品牌化、高端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 除继续教育学院外,校内其他单位(部门)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云南中医药大学”、“云中医”、“云中”等中外文名称和以学校名义在校内外举办非学历教育。支持各二级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开展培训项目。

第三章  立项与招生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实行党政统筹领导下的项目负责制,每个项目须设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班主任),负责整个项目的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须把好项目实施内容和过程的政治关,并对项目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须先报非学历办审批。非学历办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校内相关报批程序后,方可实施。除涉密项目外,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将在非学历办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涉外非学历教育项目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报非学历办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举办方式,培训项目可以称为“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研讨班”“讲座”等。项目应明确标注举办单位全称,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类似名称,不得出现针对领导干部的招生宣传内容,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自行组织招生,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培训招生宣传材料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学员、损害学校声誉。培训招生简章(通知)和广告宣传材料的内容,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并在非学历办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培训招生宣传。

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中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含学员和教师)须按照外事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合作办学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要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须在立项审批时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合作办学要坚持学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十六条 非学历办对培训合同(协议)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重点审核。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项目合同(协议)须经学校法务审查并报非学历办统一审批后签订。校外单位不得将合作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或未经学校书面许可,联合第三方合作办班。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教学及质量保障制度,加强非学历教育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建立学员台账,积极引导学员参与教学全过程。严禁附带强制性消费项目等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非学历教育可采取脱产或业余形式。继续教育学院应创新教学模式,根据项目内容要求和学员特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院应积极组织优秀师资开发高水平非学历教育教学资源,推动优质资源在校内的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必须严格遵守上级及学校相关财务规定。非学历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不得设置“小金库”。非学历教育收费收入为学校收入,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并开具合法票据。继续教育学院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受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举办培训项目收取的培训费标准,必须与培训招生信息同时发布,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必须与学校批准的信息一致,保证收费信息清晰、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三条 对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经济水平和培养成本,通过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按上级部门规定完善报备手续;确定合作办学项目中与对外合作方的双方收入分配比例,以保证学校的利益。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在培训招生简章(通知)中标明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实行分类预算管理,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所需的各类预算,并须经继续教育学院院务会议批准。预算具体包括课酬、管理绩效、资源占用费、教学资料费、教材费、实践教学协作费、照相费、资料费、打印复印费、租车费、餐费、住宿费等。

第二十五条 按项目经费来源不同,实行经费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如下三类:

(一)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指令性项目,同时收到相应经费核拨的,按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学校不收取资源占用费,按项目预算严格执行;

(二)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指令性项目,但无经费拨款的按规定标准收费,经费按收入总额进行分配,其中10%上交学校作为资源占用费,90%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开支项目成本性支出及改善办学条件;

(三)按市场化承办的项目,经费按收入总额进行分配,其中20%上交学校作为资源占用费,80%由继续教育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开支项目成本性支出及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使用校内资源的,要执行学校资源有偿使用相关规定。非学历教育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应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二十七条 参与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授课教师,校外教师(含医编教师)课酬标准按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7〕208号)执行,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5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一般不超过1500元。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含教编教师)的课酬参照校内课时金标准执行,但实行年度发放总量控制,每年度发放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学校课时金发放总量的10%。

第二十八条 为鼓励继续教育学院积极争取外部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扩大学校影响力和盘活校内资源,在扣除办学成本和上交学校的资源占用费后的创收部分,可用于继续教育学院事业发展和相关人员绩效,人员绩效按创收部分的30%内向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发放社会服务专项绩效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九条 校对非学历教育教师实施规范管理,设立授课师资准入条件,建立师资库并进行动态调整。学校各二级学院要支持继续教育学院加强非学历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考核,选聘、培育优秀人才参与非学历教育工作,聘请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突出的学者、专家担任授课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改善非学历教育办学及食宿条件。在符合学校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将图书馆、运动场馆、实验室等资源向非学历教育学员开放。

第三十一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须符合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在校内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严格执行学校公共安全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继续教育学院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防范各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非学历办负责制作学校统一的与所办非学历教育项目内容一致的结业证书,并按培训类别分类连续编号。证书应当载明个人信息、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

第三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要做好结业申请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学员结业资格审核,并将申领材料报非学历办审核,通过后领取证书进行发放,发放时做好领用的登记。

第三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云南中医药大学”直接冠名的,可在结业证书上盖“云南中医药大学”印章。学校开展的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在结业证书上盖“云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印章,同时根据需要也可加盖协办单位印章。

第三十五条 与国内外机构合作项目需联合颁发证书(包括国际认证证书、国内部委和行业的技术认证证书)时,盖“云南中医药大学”印章,须向非学历办申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非学历教育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执行情况审查、财务审计、监督检查机制,并纳入学校党委会议事事项和“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三十七条 非学历教育办学情况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工作,主动向社会公开。非学历办负责将年度办学情况明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校内巡察、纪检监察等部门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外单位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依托学校师资、设施在校内设置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内举办各类收费讲座和从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或出现下列行为者,学校将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办学收入。

(一)非法盗用学校名义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

(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

(三)发布虚假培训招生简章(通知)、招生广告,骗取钱财;

(四)利用培训进行传教活动或散布宗教言行;

(五)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资格证书、结课证明;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擅自改变办班名称、层次、类别者;

(八)擅自将学校公共用房、电话、网络、场地等校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校外机构用于教育培训;

(九)未按学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十)违反上级政策文件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面向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特定群体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须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执行期如有重大政策调整变化的,相关事项按调整变化后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