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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稿)

为保障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校外教学点的管理,云南中医药大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云南省教育厅加强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若干意见》相关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程序。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按程序报批。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选择设点单位,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部分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设点单位有合作办学需要的单位向我院提出合作办学设点申请,由云南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信息平台于每年 1 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基本要求。校外教学点合作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社会信誉度高,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配备。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熟悉继续教育管理业务,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教学点必须有专人负责具体教学管理,配备专科以上学历、有较强责任心的教师(或管理人员)担任教学管理人员及班主任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云南中医药大学是唯一能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即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与外单位签订《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 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 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设点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分标准等;

(五)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对停止招生、停止合作或被撤销招生资格的校外教学点,应按协议要求持续提供继续教育学习支持服务。应会同设点单位做好后续学习支持服务,确保完成在籍学生培养任务直至全部学生毕业才能撤销。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厅关于校外教学点备案的相关文件制度。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云南中医药大学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的申报、学生的录取和学籍管理等工作。

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傣医学实践操作性极强的医学专业不得在校外教学点开设

(二)招生宣传严格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等需报云南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严格按照云南省教育厅要求以学校的名义发布,不得以学校二级学院的名义发布。强化招生广告宣传管理,招生简章等材料应统一由学校印发。校外教学点不得未经主办高校法人授权自行开展广告宣传,不得虚假承诺、夸大宣传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宣传;不得违规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托管服务。不得跨省开展招生和宣传。考生成绩合格批准录取后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录取通知书必须由云南中医药大学统一发放。

第七条 注册报到工作。教学点负责本教学点学生的报到、注册和学费催缴工作,报到结束后将报到学生名单等相关资料报送云南中医药大学云南中医药大学负责所有学生的入学资格复查、电子学籍学历注册和变更审查,严格执行学生前置学历资格、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查制度,根据毕(结)业标准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对校外教学点学生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学生学籍档案必须由所在主办高校保存。

第八条 教学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云南中医药大学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撤销教学点的处理。

(一)不能满足办学条件和保证教学质量,管理混乱、学生反映强烈;

(二)不能履行《校外教学点开设协议书》约定职责;

(三)乱收费和违法违规虚假招生;

(四)违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被省教育厅督查并要求整改的:

(六)连续二年未招生或招生人数未达标。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教学师资。由云南中医药大学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选派、管理。加强专兼职结合的学历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好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主讲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要将聘任的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统一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管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第十条 教材使用。教学点需使用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所指定的适用教材。将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思政工作进行统筹推进,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继续教育教学全过程。参照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规定开齐开足思政课程,落实课程思政要点高起本层次专业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4门,高起专、专升本层次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不少于2门

第十一条 教学实施。由云南中医药大学统一安排、管理。

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学科专业特点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与面授教学、自主学习与协作学习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要根据不同专业要求和学生特点,合理确定线上线下学时比例,线下面授教学(含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鼓励通过参与式、讨论式、案例式、项目式教学等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和参与度,注重学习体验。

第十二条 教学监控。云南中医药大学负责指导和考核校外教学点工作,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任课教师资格的审查、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重视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线上教学和线下面授教学的全过程管理,确保严格落实课程教学、实验实训、作业考勤、毕业论文(设计)、毕业答辩等环节要求。严格校外教学点的学生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端正学风考风,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及时给予退学处理。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答辩、全员查重,并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过程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教学点必须加强考试考核各环节的组织与管理,精心安排考务工作,认真选派监考人员,严格考试纪律。考场管理按《云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资料保存。教学点学生的考试试卷、补考试卷、考试成绩、实习考核表、毕业实习报告等;考勤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签到表、空白试卷、课程表各类通知等,均按课程、专业、年级整理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毕业材料。学生毕业前所需完成的各项存档材料,由教学点负责收集整理,按要求上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向学生开具学费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统一收取、统一核算,收支纳入学校预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要求规范管理。学校拨付给设点单位的工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其学生学费总额的一半,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酬金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严禁校外教学点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假借云南中医药大学的名义向学生私自收取或摊派任何费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云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云中校教字2020〕29号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云南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