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参加成人高考报名时所用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办学单位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学生报考时本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照片、学历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并对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专升本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若发现其专科学历未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对于已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的毕业生,撤销已颁发的毕业证或已授予的学位。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在短期内无法入学的,可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个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按规定日期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面授前,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超过15天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全校性活动。按时交作业,参加面授辅导,期末考试等。面授辅导时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
第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应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面授者,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再附有关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公事假附单位证明),先向班主任请假,经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及各教学点的负责人批准之后方有效。如有特殊情况(产假和因病住院),应按规定办好请假手续。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成绩每学期向学生本人公布。
第十一条 理论课程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均采取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模式,注重过程考评。形成性评价占总成绩的60%,包括考勤成绩(占30%)、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表现、作业、随堂测验、讨论等,占30%);终结性考核指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占总成绩的40%。课程成绩以百分制综合评定,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该门课程合格,获得相应学分。考试方法以线上笔试为主要形式,也可因课制宜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考核。学生未参加期末考试,课程成绩记为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程的考试:缺听该门课程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的三分之一;无故不参加学习(含实践环节);缺交作业达到百分之二十;未缴纳当年学费;被取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处,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为闭卷考试,补考试题和评分标准与期末考试要求一致,补考成绩及格后按60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无故缺考。因病、产假不能如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学生根据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时间进行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处理。缓考不及格者,只能参加毕业前补考一次。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其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考试作弊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且该门课程须重修。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并通报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通识选修课采取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考试模式。形成性评价占总成绩的60%,包括网上视频学习时间考核(30%)和平时作业考核(30%)两部分;网上期末考试成绩为终结性评价,占总成绩的40%。网上视频学习时间达不到100%,不得参加期末网上考试,考核为不及格,必须重修或选择其它课程,不设补考。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成绩为60分以上(含60分)评定该门课程合格。
第十七条 毕业综合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课程免修、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同层次或同层次以上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和免考。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可由原毕业学校出具同层次成绩证明,符合教学计划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和免考。其他如转学、转专业等和原来已修过的同层次课程,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且参加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和免考。
第十九条 英语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者,计算机参加云南省教育厅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二级及以上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者,合格证自申请当年起,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可申请该两门课程的免修和免考,免修、免考成绩按60分登载。
第二十条 其他如转学、转专业等和原来已修过的同层次课程,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且参加考试合格者,可申请免修和免考。
第二十一条 原来为英语和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学生由原毕业学校出具成绩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和免考,免修、免考成绩按60分登载。
第二十二条 凡已取得云南中医药大学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同层次同课程的考试成绩,可以凭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免修和免考,免修、免考成绩按60分登载。
第二十三条 凡实验或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和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符合免修免考条件的科目,其有关申请课程免修时间应在每学期面授的第一周内办理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提前办理。
第六章 升、留(降)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及格,准予升级,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未到达留、降级者,允许带科升级。
第二十六条 经过补考,学期两门课程不及格或学年累计三门课程不及格者须留、降级;历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三门也须留、降级。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时处理的称为降级,在学年第二学期结束后处理的称为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降级规定的,可以跟班试读,连同第二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为留级处理。学生在校期间留级或降级只允许一次。
第二十七条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无后续班级,学校可令其随班学习,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新的不及格课程并达到留、降级规定者,必须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不及格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成绩及格的课程,已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该课程允许免修。
第三十条 学生留、降级学费按转入的所属年级标准收取。
第七章 转学、转教学点及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一般不得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转学、转教学点、转专业手续: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区、县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教学点学习,但尚能在我校的其他校外教学点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单位开具相关证明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无原专业可就读的;
(四)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取消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转教学点学习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教学点提出包含申请转学理由和转入教学点等内容的书面申请;
(二)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领取并填写“云南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转教学点申请表”;
(三)申请表经转出、转入教学点的主管教务负责人在相关栏目填写意见后,方可办理;
(四)由继续教育学院学历教育科办理两个教学点的转学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入我校另一个教学点学习,除了被确认的成绩外,必须完成新转入教学点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经考试合格后,才能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涉及外校学籍关系的转移,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不改变本、专科层次的前提下,有正当理由确需转专业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所有校内外教学点的转教学点、转专业的接转手续只能在新生入学时30天内办理,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放弃,且学生在学籍期间只能办理一次。
第八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在学校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长期治疗或休养者。
(二)工作需要,无法坚持学习者。
(三)其他特殊原因必须申请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以一年为限。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休学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做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个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已退学学生不予办理任何学习证明。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并通报学生工作单位。
第四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到期按规定予以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分适当。
第四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继续教育学院应当书面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处分程序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章 毕 业
第五十一条 省教育厅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最长学籍为五年。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籍期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方可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章 学 位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云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云中校教字[2019]29号)有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南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云中校教字 [2020]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